广东惠州,黄先生发了工资到银行存款5800元,可银行柜员却点出6100元,且都是假 币。男子怀疑银行有猫腻,银行怀疑男子持假 币违法。于是,双方不约而同地选择报 警。谁知警方调查后发现,事情还另含别的隐情!
黄先生是名外来务工人员,平时每个月领完工资后,除了留下少数生活费,其余的全部存到银行,一方面图心安,一方面图赚点利息。又到发工资的日子,一大早,黄先生照例来到银行存取,递给柜员一叠钱,共5800元。柜员便将钱放入点钞机,可没想到的是,点钞机滴滴响哥不停,柜员立即拿钱出来检查,结果发现不对劲。
这时,柜员找来另一名同事,双方查看了纸币的所有指标,再次用点钞机核验, 结果显示一共有61张,多了3张,但全部都是假的。黄先生惊住了,他表示这5800元是刚发下来的,而且在家时已经再三数过的,肯定不会错,怎么会是假的,而且还多了3张,这到底是怎么回事?他认为是银行搞的鬼,情绪开始变得激动,找银行理论,没想到柜员态度也不耐烦起来,直言要是觉得有问题的话就去报警。就在双方争执不下,银行报了警。 很快,民 警到达银行大厅了解情况,银行调取的监控看到,黄先生把一叠钱递给柜员后,这些钱一直没离开柜台,即使是同事过来帮忙确认时,操作也都符合银行工作流程,然而黄先生也没有制造假 币的能力,那这61张纸币到底是从哪里来的,他的5800元又到哪去?这时候,民 警突然问起黄先生从家里到银行的路上是否有发生过什么事情。民 警一提醒,黄先生突然想起来,在路上发生的一件小插曲。 有个司机在搬运重货,看到黄先生恰巧经过,就表示愿意出30元,让他搭把手,黄先生心想,这并不是件难事,何况还有30块挣,就很干脆帮起了忙。搬完货物后,司机却表示手上没有30块零钱,直接递给黄先生一张100元。黄先生是个实在的人,帮忙搬运也只是举手之劳,况且自己也没有零钱,就跟司机说没零钱就不用了。可正他要离开,司机却硬要给他钱。
为证明自己身上的确没零钱,黄先生取出钱包,就在这时,司机突然指着钱包说,那不就有一张20块的吗,说罢,一把抢过黄先生手上的钱包。
黄先生缓过神后,立马将包抢了过来,直接塞到口袋里,生怕丢了。可没想到,就这么一眨眼功夫,钱就已经被调包了。
民 警听后,随即调取监控,发现这笔钱确实是被那位司机谢某拿走,没过多久,谢某就被抓了。对方对调包的事供认不讳,黄先生这才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。
那么这件事中,从法律角度上看,银行、黄先生和谢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?
首先,银行的操作,从监控视 频确认,银行的操作属于正规的操作流程,是没有任何问题。
其次,黄先生存的钱虽然是假的,但是他对此并不知情,他本身也是受害者,因此也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。
而谢某,明知自己手上持有的是假 钱,还用假 钱进行调包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该行为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 172条规定,明知是伪造的假 钱 而持有、使用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
谢某在明知是假 钱 却仍然持有,并且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,即使没有使用该假 币也构成犯罪。因此,谢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持有假 币罪,而不构成使用假 币罪。
另外,谢某持有假 币金额达到6100元,根据法律相关规定,金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,应予追诉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64条规定 盗 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 窃、入户盗 窃、携带凶器盗 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谢某盗 窃的金额是5800元,已超过盗 窃金额的最低标准1000元,已构成了盗 窃罪。根据法律相关规定,盗 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至三千以上,应当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。
因此,根据刑法,谢某将被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综上,谢某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,依照相关法律可对其进行两罪并罚。
这时,有网友表示质疑,谢某的假 币是从何而来,背后是否有假 币集团,希望民 警能够顺藤摸瓜,找出制造假 币的团伙,连根拔起,一并歼灭。
从这件事提醒我们,钱财不可外露,尤其是陌生人,否则容易引来无妄之灾,假如黄先生调包事件发生在死角的话,他有可能要认栽,甚至被扣上刑罚。您说呢?
对于这件事,大家有什么看法,欢迎留言评论!
本文由青春小记于2023-08-06发表在帝神算命网,如有疑问,请联系我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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